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55號
KSDV,114,司促,8455,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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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宇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麟泰

債 務 人 陳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貳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新台幣694,442元 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4%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按年息0.464%計算,另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928%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台幣2,777,779元 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4%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按年息0.464%計算,另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92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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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群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