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許英信
羅筠翔
一、債務人許英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英信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筠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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