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74號
KSDV,114,司促,8174,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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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沛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沛涵於110年03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1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657元 吳沛涵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254237元 吳沛涵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3% 003 新臺幣 173214元 吳沛涵 自民國114年0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254237元 吳沛涵 自民國114年0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 173214元 吳沛涵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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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