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61號
KSDV,114,司促,8161,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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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馬康源(原名:馬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馬康源(原名:馬傳恩)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與債權
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
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26,792元
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6,20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26,792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
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6792元 馬康源(原名:馬傳恩)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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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