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084號
KSDV,114,司促,8084,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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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蔡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
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捌
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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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