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047號
KSDV,114,司促,8047,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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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翁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11,955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2,818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652元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176元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010元 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780元 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46,432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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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