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葉臻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672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86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48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940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982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4,462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9,195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3,670元 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5,277元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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