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993號
KSDV,114,司促,799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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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3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郭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郭書維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個
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
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
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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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