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96號
KSDV,114,司促,7696,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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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瑋泓(原名:李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李瑋泓即
李偉宏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
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501元整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49610元自民
國114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
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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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