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朱高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一)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伍元(二)新台幣參仟陸佰
肆拾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一)年息百分之十五(二)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三計算之利
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