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54號
KSDV,114,司促,7654,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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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朱高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929,057元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4%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之0.244,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88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2,925,751元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6%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之0.226,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2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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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