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652號
KSDV,114,司促,7652,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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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歐秀
債 務 人 王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
(一)新台幣參萬玖仟零捌拾玖元(二)新台幣陸仟貳佰陸
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一)年息百分之十五(二)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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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