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539號
KSDV,114,司促,7539,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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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文龍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7日止累計8,341
元正未給付,其中8,174元為消費款;167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3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74元 洪文龍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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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