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旭輝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7
日止累計46,937元正未給付,其中44,273元為消費款;2,16
4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3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273元 陳旭輝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