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瑄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徐瑄妤 於112年04月
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二)債務人徐瑄妤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3
877元,但於113年11月2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
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5346元,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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