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邱景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列舉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列舉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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