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32號
KSDV,114,司促,7232,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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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鈺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9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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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