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63號
KSDV,114,司促,7063,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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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王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列舉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列舉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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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