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739號
KSDV,114,司促,6739,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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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瑟宓網路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
理人為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
之;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
營業所行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第136條第1項、第3項、
第52條亦有明定。是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其送達處所應於其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
所行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4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
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清算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
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之清算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13條準
用同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亦有明定。則依前開規定及說
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公司,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
,並為法定代理人,而對該公司之送達即應向其清算人即法
定代理人行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瑟宓網路行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
付命令,然債務人瑟宓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23日
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95910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此有債
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足見債務人原公司之所
在地現已無實際營業之事實,並非可為合法送達之處所。又
債務人經選任張峻維為其清算人,並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則揆諸前開說明意旨,本件對債務人瑟宓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之送達,即應向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張峻維住、居所
之。惟張峻維之住所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為遷出國外之註
記,有張峻維之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現對債務人瑟宓
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但依
首開規定,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
得行之。從而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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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瑟宓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