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667號
KSDV,114,司促,6667,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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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林俊寬律師即陳昱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林俊寬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昱宏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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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