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LARKSON CHANNING ANTHONY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
第50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CLARKSON CHANNING ANTHONY已於民國107
年5月12日出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外僑)明細內容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