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6號
債 權 人 陳欣愉
債 務 人 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哲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21日裁定
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
並於114年4月28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
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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