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莊碧陽
債 務 人 鍾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