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姜沛君
原告與被告福仕來時尚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春節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萬2,996元
、年假未休工資8萬9,960元、代班工資39萬元,共計51萬2,9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640元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計算式:6,960-4,640=2,3
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