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麗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
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新臺幣(
下同)239,863元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8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
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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