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 告 蘇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被 告 蘇秋霖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陳威龍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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