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吳峻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守堂、劉桂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