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謝張秋綢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被 告 謝明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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