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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02號
KSDV,113,重訴,10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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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謝張秋綢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被 告 謝明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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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