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94號
KSDV,113,訴,1694,202505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楊樂屏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總統套房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樂王秋金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
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
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
,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
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