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郭宸嘉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黃博詮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