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張芳瑋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高玉霖律師
莊庭華律師
被 告 吳秉勳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富絹律師
黃渝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4%,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