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57號
KSDV,113,訴,1157,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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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李和城

被 告 劉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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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