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1號
KSDV,113,訴,111,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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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柯怡卉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王瀚誼律師
魏韻儒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龍
複 代理人 柯韋誠
被 告 趙庭課(兼趙謝金笑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趙香蘭
被 告 陳永順

張秀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
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
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
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
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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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