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 告 江洪麗賞
徐偉翔
徐維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另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訴,主張被告江洪麗賞積欠原
告債務未為清償,算至起訴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8,258元,江洪麗賞先於113年3月5日將所有如附表編
號1、2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甲房地),設定如抵押
權欄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甲抵押權),再於113年3
月20日將所有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乙土地
),設定如抵押權欄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乙抵押權
),因系爭甲、乙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妨害江洪
麗賞之所有權,且有害於原告對江洪麗賞債權之實現,依民
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
爭甲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系
爭乙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3項請求塗銷系
爭甲、乙抵押權登記;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江洪麗賞與徐偉翔就系爭甲房地於113年3月5日
所為系爭甲抵押權設定行為,聲明第2項請求撤銷江洪麗賞
與徐維萱就系爭乙土地,於113年3月20日所為系爭乙抵押權
設定行為,聲明第3項請求塗銷系爭甲、乙抵押權登記。
三、參酌與系爭甲房地同路段、屋齡相近之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透天厝及所坐落基地,於113年2月20日係以交易
總價6,200,000元、交易總面積22.95坪售出,每坪交易單價
為270,152元,茲以每坪交易單價270,000元核算系爭甲房地
市價為8,139,731元(計算式:99.66㎡×0.3025×270,000元=8
,139,731元)。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乃政府機
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非不得認與市
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茲以113年1月之公
告土地現值核算系爭乙土地之市價為22,518,465元。關於先
位訴訟部分,聲明第1項、第2項、第3項均屬因債權之擔保
而涉訟,系爭甲、乙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4,600,
000元、7,000,000元,均低於系爭甲房地之市價8,139,731
元、系爭乙土地之市價22,518,465元,訴訟標的價額依較低
之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核定為4,600,000元、7,000,000元
、11,600,000元,聲明第1項、第2項標的,與聲明第3項標
的間,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系爭甲房地、系
爭乙土地所有權之完整利益,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
先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600,000元。關於備位訴訟
部分,原告係行使撤銷權,主張之債權額2,528,258元,低
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系爭甲房地與系爭乙土地之
價值30,658,196元(計算式:8,139,731元+22,518,465元=3
0,658,196元),應依債權額核算備位聲明第1項、第2項、
第3項標的之價額各為2,528,258元,且因各項聲明間之均在
使其債權因行使撤銷權得獲確保,訴訟目的同一,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3項均同)定之,故備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2,528,258元。因先位備位聲明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擇高核定為11,6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1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所有權人 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江洪麗賞 登記日期:113年3月5日。 權利總類:普通抵押權。 權利字號:新專字第007300號。 權利人:徐偉翔。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4,600,000元。 設定權利範圍:如左列不動產之權利範圍。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洪麗賞、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江洪麗賞。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三多一路151巷44號,權利範圍全部,層數3層,層次總面積99.66平方公尺,建築完成日期:64年11月21日) 江洪麗賞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049,718元) 江洪麗賞 登記日期:113年3月20日。 權利總類:普通抵押權。 權利字號:新寮登字第002730號。 權利人:徐維萱。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7,000,000元。 設定權利範圍:如左列不動產之權利範圍。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洪麗賞、債務額比例全部。 設定義務人:江洪麗賞。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1,878,169元) 江洪麗賞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568,522元) 江洪麗賞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86,889元) 江洪麗賞 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435,167元) 江洪麗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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