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南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勇
被 上訴 人 何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
月1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天勇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洪炎洲,於本院審理
中已變更為黃天勇,此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民國114年5月13
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上訴人申請報備主任
委員變更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46頁),
因黃天勇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被上訴人亦未為聲明,爰
依職權裁定命黃天勇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