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312號
KSDV,113,消債清,312,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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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魏紹恩(原名魏文志)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 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 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9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2月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聲請清算。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其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均為新臺幣(下同)190,08 0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解約金0元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部分,經 本院依職權向其函詢,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 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列計。
2.於111年10月起迄今任職於冠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冠武公司 ),擔任油漆鐘點工,111年10月至12月薪資共45,360元、11 2年1月至12月共171,360元,112年5至6月另有外派國外收入 各19,500元、26,000元,113年1月至12月共174,720元;另



有跑計程車(靠行於高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州公司) 之收入、獎金,自111年10月至12月共51,000元、112年1月 至12月共170,000元、113年1月至12月共186,020元;112年4 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113年9月3日領有工研院核發補助 款3,000元;父親魏清宗於109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已拋 棄繼承。
3.上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1-3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調卷第8-9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55頁)、戶籍謄本 (調卷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7 -38頁)、個人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調卷第43-49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 卷第17-2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30頁)、租金補助查 詢表(清卷第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9頁)、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 澎東分署(清卷第61頁)、存簿(調卷第41-42頁、清卷第93 頁)、冠武公司回覆(清卷第63頁)、薪資證明表(調卷第51 -53頁,清卷第89頁)、高州公司回覆(清卷第149頁)、每月 收入、支出說明表(清卷第73-81頁)、聲請人補正狀(清卷第 73-85、155-156頁)、行照(清卷第111頁)、計程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證(清卷第107-109頁)、113年12月計程車收入(清卷 第91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65-67頁)、父親除戶戶籍謄 本(清卷第9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清卷第151 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清卷第157頁)等附卷可 參。
 4.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形,爰以聲請人113年1 月至12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冠宏公司、跑計程車)為30,062元 【計算式:(174,720+186,020)÷12≒30,062】評估其償債能 力。
 ㈢關於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0,989元(有房 屋租金3,000元,清卷第81頁),並提出房東蔡秀華之切結書 為證(清卷第95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 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 .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屬合理,應予 採計。
 ㈣關於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未成年子女魏○瀚(於108 年12月18日被聲請人認領)每月3,000元扶養費(清卷第81頁) 。經查:




 1.魏○瀚係108年10月生,就讀幼兒園,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 申報所得,111年10月起迄今每月領有育兒津貼6,000元,11 2年1月起每月領有單親兒少補助2,155元(113年調增為2,313 元、114年調增為2,661元),112年4月至12月每月領行政院 弱勢加發生活津貼250元,112年4月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等 情,有戶籍謄本(清卷第101頁)、111年至112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131-137頁)、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教育局函(清卷第55-59頁)、社會及租金補助 查詢表(清卷第43-47頁)、生母林○敏出具之扶養切結書( 清卷第105頁)附卷可考。
 2.因子女尚未成年,客觀上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按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2項亦有明定。因子女與生母同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 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 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 .2倍14,559元),再由聲請人與孩子生母共同負擔,聲請人 應負擔2,949元【計算式:(14,559-6,000-2,661)÷2=2,949 】,逾此範圍,不予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30,062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10,989元、子女扶養費2,949元後,剩餘16,124元,而其 目前負債總額約1,634,215元(調卷第123、89、111頁), 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年(計算式:1,634,215÷16 ,124÷12≒8)始可能清償完畢,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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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