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74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74,202505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
聲請人即債 謝守義(原名:謝文志)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 7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4月14日函就屬於清 算財團財產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 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