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63號
KSDV,113,司執消債清,163,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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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3號
聲請人即債 吳昌訓(原名:吳君亮)
務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M**-***8普通重型 機車(西元2019年4月出廠)乙輛、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第一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71,378元、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00元,有債務人陳報狀 、機車行照、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 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新光人壽 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 稽。其中機車車齡逾6年,殘餘價值過低,且為債務人日常 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郵局



存款100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 相當於郵局存款100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 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第一銀行存款71,378元、郵局存款10 0元,合計71,47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 ,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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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