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91號
KSDV,113,勞訴,91,202505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子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60,867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334,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
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