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74號
KSDV,112,訴,974,202505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莊寶滿
陳居星
陳登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余文進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下午4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下午4時
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