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莊寶滿
陳居星
陳登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余文進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下午4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下午4時
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