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黃世鑫即金緻系統櫥櫃設計整合中心
訴訟代理人 張加穎
羅婉綾
被 告 高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菁惠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
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
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
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
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
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
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非臺灣各地方法院
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重大案件
,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均同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本院卷二第67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
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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