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告 陳泓凱
訴訟代理人 陳惠文
陶德斌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宣喻律師
余建德律師
被 告 陳張基
吳鳳琴
李逸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
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事實待向兩造確認,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