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59號
KSDV,111,訴,1559,202505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告 陳泓凱
訴訟代理人 陳惠文
陶德斌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宣喻律師
余建德律師
被 告 陳張基
吳鳳琴

李逸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
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事實待向兩造確認,本院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