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4號原 告 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福文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被 告 王瑋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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