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吳昱瑩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俊峯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吳旻峻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沈侑陞
羅閎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97號、1
13年度偵字第29802號、113年度偵字第39022號、114年度偵
字第1088號、114年度偵字第1089號、114年度偵字第3291號
、114年度偵字第3553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4年金訴字第71
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14年5月9日宣判。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另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以114年度偵字第4993號追
加起訴,惟因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追加起訴,核
與追加起訴之規定不符,而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28號
判決公訴不受理。查原告為前開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之被
害人,既該部分已經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惟原告
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
訴訟,或待檢察官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後,向該管法院刑事
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