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 告 劉淑芬
被 告 羅閎旭
吳俊峯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吳旻峻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沈侑陞
江宏
劉靖為
林舜元
林長瑋
凌旺棻
李倚德
蔣明佑
陳冠宇
薛○宏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薛○益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彭○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芳銘 (另案偵查中)
梁文龍 (另案偵查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