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吳宜蓁
翁郁琳
許筑翔
被 告 吳秉紘 籍設澎湖縣○○市○○街00號(馬公○ ○○○○○)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8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