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51號
KSDM,114,附民,351,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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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吳宜蓁

翁郁琳
許筑翔

被 告 吳秉紘 籍設澎湖縣○○市○○街00號(馬公○○○○○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8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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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