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257號
KSDM,114,金訴,257,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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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育輝




潘辰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
85、1834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02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之宣判期日,變更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十四時十九
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被告何育輝、潘辰蔚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4
年6月2日14時29分宣判,茲因已無安排調解或其餘事項需進
行,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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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