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11號
KSDM,114,金訴,111,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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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之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十四時十九分
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被告陳松助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5
月20日14時29分宣判,惟辯論終結後,同案被告林豐喜部分
因再開辯論,定於114年6月17日14時19分宣判,因其等間有
部分卷證相同,合併判決可達訴訟經濟,且被告陳松助部分
,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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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