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珍
選任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5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玉珍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之無正當理由交
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玉珍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任意交付、提供予他人
使用,仍為申辦貸款,基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三個以上金融
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8日11時15分許,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忠訓國際張梓玹專員」之人聯絡,約定由黃玉
珍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協助金流
進出以利貸款,黃玉珍遂於同年月19日12時42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林門市」,將其名下所申辦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合庫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與上開2帳戶合稱本案3帳
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寄件之方式交付予「張梓玹」,並
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3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楊育銘、徐珮綸(聲請意旨誤載為徐佩綸,應予更
正)、洪琡宜、廖庭卉、劉○妤(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葉芝妘、李○安(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胡少渝、王若潔(下稱楊育銘等9人),致楊育銘等9人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
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達到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楊育銘等9人察覺有異而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黃玉珍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立並交付予他人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之犯意,辯
稱:我是要辦理貸款,整合貸款,對方說要幫我提高貸款金
額,做資金流水,所以我才提供本案3帳戶給對方,我也是
被騙的等語。辯護意旨亦為被告辯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5條之2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
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本件被告
確係需錢孔急方會受騙,為辦理貸款而交付本案3帳戶,其
係欠缺社會經驗之被害人,請判處被告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將本案3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等節,業經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並有被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
附卷可佐(移歸卷第26至47頁),又告訴人楊育銘、洪琡宜
、廖庭卉、劉○妤、葉芝妘、李○安、胡少渝、王若潔、被害
人徐珮綸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因而匯款至本案3帳戶
內,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等情,亦經楊育銘等9人於
警詢時均指述綦詳,並有楊育銘等9人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
話紀錄、匯款明細紀錄(警卷第至59至62、87至91、111至14
1、159至160、183至187、215至225、245至247、257至260
、291至303頁)、被告本案3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等(
警卷第311至321頁)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確已遭
詐騙集團用於詐騙楊育銘等9人匯款之用乙節,亦堪認定。
㈡又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16日施行,其中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
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
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
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
處罰(此即現行法第22條,詳後述)。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
:「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
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
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
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
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
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
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
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是以貸款為由
,而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非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
㈢被告及辯護意旨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與該自稱「忠訓國際
張梓玹專員」之人間之對話紀錄(移歸卷第26至47頁)佐證
其詞。然觀諸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業已於第一項定明任
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
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
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被告於警詢中自承與該人均僅透過
LINE聯繫(警卷第3頁),難認雙方間具有親友間之信賴關
係;又觀諸被告與該人間之對話紀錄,被告亦曾質疑「應該
不是用來做人頭戶吧!」(移歸卷第44頁),可見被告亦非
不知其任意交付帳戶可能有遭做為財產犯罪之人頭戶之風險
,被告卻仍在無任何特別信賴關係存在、未詳加查證對方身
分、公司資料情形下,便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予該人,則本件
依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雖不能證明被告對所提供之
本案3帳戶資料有淪為他人詐騙及洗錢犯罪工具之明確認知
或預見,然其主觀上就本案3帳戶資料之交付理由難認正當
,應已有所知悉,卻仍率爾交付本案3帳戶資料,其主觀上
具備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已屬甚明。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雖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第22條,惟僅將該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相
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並自同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均未坦承犯行,不適用其行為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規
定,雖此部分規定本次同有修正,仍不在新舊法比較之列,
均附此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
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
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僅為求獲取
申辦貸款,竟任意將本案3帳戶交付他人,且所交付之帳戶
確實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被害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安全
,破壞金融秩序,所為確實可議;並審酌被告交付帳戶數額
為3個,被害人遭詐取並流入本案3帳戶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及其於警詢
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之資料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另 被告所交付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楊育銘 113年6月22日14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楊育銘,向其佯稱:要購買球鞋,需使用7-11之賣貨便依指示認證,解除資金凍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5時59分許 4萬9,416元 合庫帳戶 113年6月22日16時10分許 1萬1,999元 113年6月22日16時14分許 7,777元 2 被害人 徐珮綸 113年6月18日21時1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徐珮綸,向其佯稱:要購買公仔,賣貨便賣場無法使用,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3時55分許 2萬6,704元 郵局帳戶 3 告訴人 洪琡宜 113年6月22日14時3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洪琡宜,向其佯稱:要購買補習班用書,7-11賣貨便平台付款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4時39分許 6萬2,309元(聲請誤載為6萬2,324元,應予更正) 郵局帳戶 4 告訴人 廖庭卉 113年6月22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廖庭卉,向其佯稱:出售門票2張,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4時36分許 9,200元 郵局帳戶 5 告訴人 劉○妤 113年6月22日14時3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劉○妤,向其佯稱:出售金智媛見面會門票2張,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4時43分許 4,600元 郵局帳戶 6 告訴人 葉芝妘 113年6月22日14時53分前之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葉芝妘,向其佯稱:出售金智媛見面會門票,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4時53分許 9,200元 郵局帳戶 7 告訴人 李○安 113年6月22日14時50分前之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李○安,向其佯稱:出售粉絲見面會門票,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4時50分許 9,200元 郵局帳戶 8 告訴人 胡少渝 113年6月22日18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胡少渝,向其佯稱:要購買遊戲帳號,需註冊遊戲交易平台以擔保交易,賣場資金被凍結,需解除凍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9時25分許 1萬元 玉山帳戶 9 告訴人 王若潔 113年6月22日15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王若潔,向其佯稱:已中獎,因沖帳失敗,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金融帳戶 113年6月22日18時15分許 9萬9,987元 玉山帳戶 113年6月22日18時18分許 2萬9,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