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19號
KSDM,114,聲保,119,2025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聰德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聰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5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59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1/1頁


參考資料